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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须知:
1、对于国家规定限制运输的物品,委托人应在交货前完成或委托本公司完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手续,并附有效凭证。
2、委托承运货物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1千克按照1千克计算。若体积重量大于实际重量,按体积重量计算。
3、本公司从货物收运时起到交付时止,承担安全运输责任,在此期间若发生货物损坏、短缺、灭失、污染或变质,本公司承担责任,但下列情况除外:
A、 因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损坏、短缺、灭失、污染、变质或迟延交付;
B、 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质量或缺陷、合理损耗而造成的损失;
C、 委托人自行包装或容器不良,但从外部无法发现;
D、 委托人自行包装,到达时外包装完好,而内件缺少或损坏;
E、 本公司包装的非新品运输,外包装完好而内件缺少或损坏;
4、本公司不承担承运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一切间接损失。
5、委托人交货时按照声明价值支付保费。未办理投保而发生货物损坏或丢失,本公司根据空运货物最高按人民币20元/公斤赔付。办理保险手续,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本公司依照国家保险条例赔偿货物损失,超过声明价值的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6、 索赔仅限货物到达交接后合理期限内提出,填写索赔单,出具破损证明,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超过合理时限,委托人或收货人未提出索赔要求的,视为自动放弃索赔权利。本公司对有效索赔要求15日内答复。
7、 委托人或其指定的其他付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全部服务费用,无故不支付费用的,承运人对承运货物有留置和处置权,从处置货物所得款项中优先扣除应付的全部费用,因此而产生的后果由拒绝付费的委托人或指定付款人承担。
8、 指定付款人拒绝支付费用时,委托人承担支付与托运物品有关费用的无限连带责任。
9、 对已接受委托,后发现属于承运人不能安全,合法运送的的物品(如危险物品,违禁物品等),承运人保留拒绝运送的权利,并由委托人承担因此而造成的违约责任,赔付违约金(赔付金额参照航空公司有关规定)。
10、在委托人或其指定付款人向承运人支付全部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以前,承运人不受理任何索赔请求。
11、凡因本托运书或与本托运书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灿通达物流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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